上海电机学院党委在临港校区建设工程中的廉政议事规则

作者:刘志玮发布时间:2013-09-18

(沪电机院委[2009]15号)

 

为了推进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为了在本建设工程中防止工程各个环节中发生职务犯罪,达到 “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的,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党委在临港校区建设工程中的廉政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委在职责范围内对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中实施建设工程廉政准入制度进行廉政议事。对不依法分包,擅自决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越权将承包单位的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或指定承包单位等行为进行议事。 

第二条  党委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来自各个方面有关校区建设等的群众举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廉政议事,及时加强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检察机关等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  党委在对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划拨工程款、材料采购、监理、竣工验收、决算支付等重要环节要注意跟踪监督,发现问题要进行廉政议事,及时提出意见,要求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条  党委在职责范围内对工程 “一把手”制定的监督实施条例进行廉政议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工程 “一把手”沟通,及时与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联系和沟通。  

第五条  党委在职责范围内对遵循“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执行“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原则的人和行为进行廉政议事。

第六条  党委在职责范围内对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中实施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度进行廉政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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